
在不动产领域,“房地一体”原则本是明确且基础的法律准则,但在实务中却常引发诸多争议与裁判分歧。有的案件中,法院严格遵循该原则,判定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应保持一致;而在另一些类似案件里,却因各种因素偏离此原则,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裁判尺度的摇摆,给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从法理逻辑来看,“房地一体”原则是基于土地和房屋的物理关联性以及不动产的整体性。土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房屋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两者不可分割。然而在商业现实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交易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划拨土地转让后的房屋过户问题上,就常常陷入困境。一方面,受让方支付了土地转让款并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但房屋过户却因各种原因被搁置;另一方面,出让方可能以未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未付足对价等理由拒绝配合过户。这种法律文本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剧烈撕裂,使得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处理变得异常复杂。
在举证方面,此类纠纷也存在诸多难点。受让方需要证明自己已支付合理对价、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意以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等事实。但在很多情况下,相关证据可能因年代久远而灭失,或者存在证据形式不规范等问题,给举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以宁波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材料公司与陆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粮食收储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纠纷为例。2001年,被告拟将旗下粮站资产转让给村集体,实际由原告全额支付款项,并补签《土地房产转让协议书》。2002年,土地顺利过户,但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被告辩称双方未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原告未付足对价,不同意过户。
在这个案件中,具有多年执业经验、承办过百余件重大疑难案件的杜海亮律师团队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毕业于浙江警察学院法学本科、浙江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杜海亮律师,秉持“深耕专业领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带领团队梳理案件核心证据,确定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付合理对价、房地权利主体应一致”为核心代理思路。庭审中,律师提交了转让协议、100万元付款凭证、土地过户材料及村委证明等关键证据,主张被告分公司的签约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同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强调土地使用权已归原告,房屋理应配合过户。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
此案不仅明确了企业分支机构签约行为对总公司的约束力,强化了不动产“房地一体”的核心原则,也为划拨土地转让后的房屋过户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杜海亮律师作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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