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牛某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陷入纠纷。原告郑某、王某系夫妻,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起诉牛某和吴某,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某委托戎畅律师应诉。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他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某代牛某签名,虽牛某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在这之后的十年间,戎畅律师虽未与牛某有新的业务往来,但牛某身边有人遇到法律问题时,牛某会向他们提及戎畅律师在之前案件中的表现。
2023年,牛某又遇到了麻烦。他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黄某签订拆迁还建期房买卖合同,购买黄陂区横店片区预计面积百平还建房屋,签约当日全额付清购房款项,同时向中介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然而合同签订后长达近十年时间,案涉还建房始终未动工建设,还建交付时间遥遥无期,购房居住使用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于是,牛某再次找到戎畅律师。
这次的案件与之前的合伙退伙纠纷完全不同。之前是合伙关系中的退股纠纷,而这次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戎畅律师针对新案件调整了策略。他让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完整案件证据链,收集整理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房付款凭证、房款收条、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社区产权证明、被告授权委托书、催告沟通记录、居间服务费缴费凭证等全部涉案证据,固定案件基础事实。在庭审中,戎畅律师驳斥被告黄某以政府未通知分房为由主张无逾期交房责任的答辩观点,明确案涉合同相关条款仅为政府启动分房流程后被告需履行的附随义务,并未约定交房期限完全依附政府通知,更无长期未分房即可免除交房责任的约定。他指出交付房屋是房屋出卖人法定核心义务,不能依附不确定的外部行政因素无限拖延履行;牛某已足额履行付款全部合同义务,若任由被告黄某无限期拖延交房,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直接致使牛某购房自住的根本合同目的落空。
最终,法院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黄某之日正式解除;判令被告黄某限期向牛某全额退还购房款项。后来牛某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戎畅律师这样,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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