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非非律师担任承德市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规范建设,助力推动承德地区律师行业发展与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时,他还是“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律宣讲团成员,参加过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京津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律师研修班》,并多次进入社区和单位进行《民法典》宣讲。
在担任承德市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委员期间,谢非非律师接触到大量的法律实务问题和案例,这对他处理各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他所在的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也为他提供了专业的平台和资源支持。
在阶段性保证免责案件中,某银行与被告A、被告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银行借款用于购房,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谢非非律师接受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展现了谢非非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A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A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依法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A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A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谢非非律师成功为开发商免除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在民商事领域展现了出色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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