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西省,一起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某实业公司的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王XX被公诉机关指控,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这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陷入了困境,他急切地希望能找到一位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吕泽宇律师来自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取得律师证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有5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处理金融、建设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在接受王XX的委托后,吕泽宇律师迅速展开了工作。
他首先全面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几个关键问题: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通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吕泽宇律师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接着,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在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他的专业和严谨赢得了法庭的认可。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王XX对吕泽宇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吕泽宇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以法律规定及事实经过为基础,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为自己提供了可靠、优质的帮助。吕泽宇律师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他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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