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证环节
在某抢劫罪案件庭审的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刘先生受他人邀约参与以拘禁、暴力胁迫方式向持有虚拟货币人员索要财物的犯罪行为。这些证据包括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的债权凭证等。李熙薇律师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她时而轻轻皱眉,时而在笔记本上快速记录。在查看监控录像时,她专注地盯着屏幕,眼神中透露出思考。对于债权凭证,她反复查看其内容和形成过程。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李熙薇律师从共犯地位、犯罪形态、量刑情节三个维度展开辩护。她首先指出,结合在案证据,刘先生系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未参与事前共谋与核心策划,仅实施辅助性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她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双手不时比划,以增强说服力。接着,她提到已指导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也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成功取得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最后,针对公诉机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她结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核心要件,就债权凭证的性质、犯罪未遂的适用等问题提交专项辩护意见。此时,对方律师进行反驳,强调刘先生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涉案数额的严重性。李熙薇律师冷静应对,再次引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回应。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不时在纸上记录。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李熙薇律师关于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对刘先生予以减轻处罚。原本量刑档期在十年以上,最终实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致,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风险。
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已达十年,任职于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以广东珠海为核心。法律从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深耕刑事案件、婚姻家事、侵权纠纷等领域,获98.5%当事人满意评价。她还是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珠海市妇联旗下芙莲妇女儿童权益中心公益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她懂家属之所急,能用平白语言告知家属复杂程序,还擅长从细节把关,耐心告知嫌疑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方法,最大程度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因此嫌疑人及家属满意度较高。
在另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庭审中李熙薇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她指出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偷逃税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当事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然而,法院鉴于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未采纳缓刑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当事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还有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后,制定“认罪协商+情节辩护”策略。她确认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围绕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展开辩护,指出当事人仅提供场所,未实施主动招揽、组织行为,与组织卖淫罪存在本质区别;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还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缓刑适用意见未予采纳。
在校大学生涉嫌走私普通物品案中,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件存在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她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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