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X与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2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这个案子里,朱X是原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审理法院没有明确提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重大担保事项,合计金额4.5亿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朱X作为投资者,因为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了损失,所以向其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其次,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再者,被告的被处罚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因果关系;还有,应当如何确定本案投资者损失数额;最后,某某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扣减的致损因素。
朱X得知自己的投资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受损时,心里别提多着急了,整夜都睡不着觉,担心自己的钱打水漂。
徐晓律师在朱X决定起诉后就介入了这个案子。他多次会见朱X,详细了解整个投资过程和朱X的诉求。在阅卷过程中,他仔细研究了数千页的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提交了《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在《代理词》里,他的核心逻辑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被告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6年8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系因信赖被告披露的信息所致,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损失,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某投资差额损失103,151.5元。朱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一分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获得赔偿,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
另外,在朱X芳与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2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某损失36968元。
徐晓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投资者们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这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徐晓律师把每一个细节都研究透彻,才让投资者们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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