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受被告A邀约投资某光伏施工项目,给被告A支付了200000元投资款,双方口头约定原告A占股10%。后来项目合作出了问题,被告A只返还了38000元,剩下的162000元死活不还。这个案子在XXX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A委托了魏建明律师来维权。
一开始,原告A得知被告A不愿意还钱,心里那叫一个着急,每天都在担心这笔钱是不是打水漂了。接到起诉书时,原告A整夜整夜睡不着觉,就怕自己的辛苦钱没了。
魏建明律师在一审阶段就介入了。他全面梳理了200000元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凭证,还有双方关于合伙占股的沟通记录、原告A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等。他有效举证证明了原告A与被告A之间是二人合伙关系,同时反驳了被告提出的“三人合伙”主张。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向原告A返还剩余投资款162000元,这为二审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他主张案涉项目是三人合伙,投资款应该由案外人第三人A返还,还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
二审阶段,魏建明律师针对上诉人被告A的上诉理由,逐一梳理上诉要点,制定了针对性的答辩策略。他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出发,重点举证证明“投资款直接支付给上诉人、无原告签字的三人合伙协议、原告未与案外人形成合伙合意”等核心事实,否定了三人合伙关系的存在。
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要件。同时,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指出上诉人应对“三人合伙、原告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的200000元投资款直接支付给了被告A,案涉施工分包合同、散伙协议等都没有原告A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三人合伙关系成立,被告A也没办法证明原告A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A负担。
原告A原本担心上诉后可能会输掉官司,拿不回这162000元。但在魏建明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了答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确保了这162000元的胜诉债权得到法律确认,避免了维权风险,保障了合法财产权益。
魏建明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成功办理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他还获得过省级优秀青年律师的称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魏律师把每一个证据都梳理得清清楚楚,精准运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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