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起始于朱XX为收回投入某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该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于2009年开始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担任郑X的辩护人参与案件。
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案件中,他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认为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凭借在检察院实习时对证据收集和案件审查的了解,他细致分析案件证据,寻找对郑X有利的辩护点。
贾超颖律师还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助审工作,这使他熟悉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和规则。他指出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庭审过程中,他依据在法院积累的经验,有条理地阐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