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是高XX,另一方是内蒙古奈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先后向高XX借款共计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XX公司以呼和浩特市XX区奈林尚苑南XX作为借款抵押物,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XX公司还能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但借款本金始终未还。后来,因高XX与案外人樊XX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经协商将该部分债务抵顶案涉借款本金7万元,借款本金变为1493万元。之后,XX公司偿还了500万元借款本金,但剩余款项既不偿还,也不按约定将抵押物交于高XX处分。
高XX着急了,自己辛苦挣的钱借出去,现在却收不回来。于是,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3万元,并支付借款外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925383.87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XX、XX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应向高XX承担偿还借款993万元的责任。对于利息,依据高XX自认的利息偿还情况确定未付利息。最终判决XX公司向高XX偿还借款本金993万元及20XX年XX月XX日之前的利息925383.87元,并继续支付之后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高XX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且在高XX起诉前已支付了高达一千多万元的利息,不应再支付相关利息。这让高XX更加焦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时,高XX委托了刘昊东律师。刘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里有大量的银行流水、合同等资料,刘律师前后查阅了好几天。他还多次与高XX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
刘律师发现,XX公司声称高XX是职业放贷人,但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除了本案,高XX没有其他涉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其向XX公司出具的借款都有银行流水明细,履行了全部的出借义务。而且,XX公司说已经支付了一千多万元的利息,也没有证据支持。实际上,根据高XX出示的银行流水,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一审诉前,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42766元,其中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远低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金额。
在二审中,刘律师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他指出,高XX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高XX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X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XX公司主张高XX为职业放贷人,却无法提供证据,且高XX作为原告近三年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仅为2件,不符合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高XX成功追回了借款本金993万元及相应利息,与最初担心钱要不回来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刘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准确把握,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运用,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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