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西南宁,原告A公司与被告B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书》和《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约定被告B承租A公司的生产场地及成套生产设备。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交付场地与设备,被告B以被告C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名义实际开展经营。然而,承租方长期拖欠费用,经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对账后,二被告仍欠A公司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合计二十余万元,多次催告无果。A公司为追回欠款,委托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代理此案。
吴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硕士学位,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1201810048231。他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各类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接手案件后,吴震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他仔细研究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结算清单、水电单据、微信沟通记录、律师费票据等。通过深入分析,精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案涉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C公司系实际承租人,被告B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吴震律师制定了主债务+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的完整诉讼方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面对这种情况,吴震律师毫不慌乱。他在庭审中提交了严密闭合的证据链,包括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结算清单等,充分阐述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A公司与被告B、被告C公司之间的租赁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对二十余万元欠付总额予以全额认定;被告逾期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被告C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案件的成功,让A公司对吴震律师赞誉有加。吴震律师以其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严密的证据链条、突破常规的股东追责方式、对合理费用的争取以及高效的诉讼推进,为企业挽回了损失,降低了维权成本,彰显了专业商事律师的价值。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也为企业租赁类债权回收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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