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杨X开着自己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和毛X骑的电动自行车撞了,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就把杨X和人保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共大概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而且杨X之前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算赔偿款,不能抵扣。
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的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是“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为没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该免赔。
接到杨X委托的时候,他特别着急,毕竟涉及这么大一笔赔偿款。他担心二审会改判,自己要承担更多的费用。
戴丽萍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先去法院调阅了一审的卷宗,仔细看了大概几百页的材料。戴丽萍律师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有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向杨X做了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根本没引导杨X阅读相关条款。
戴丽萍律师还多次会见杨X,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杨X跟戴丽萍律师说,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在从事营运活动。这一点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车辆是否真的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二审中,戴丽萍律师提交了代理词,核心观点就是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没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而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戴丽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戴丽萍律师一直秉持着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于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杨X原本担心二审改判自己要承担更多赔偿,现在这个结果让他松了一口气。打官司就是这样,要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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