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找到王丹律师时,满脸焦虑,只问自己到底需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原来,上诉人百公司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被上诉人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百公司诉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商标法》对于“销售”行为和合法来源抗辩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王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她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在庭审过程中,王丹律师充分举证和论证,将这些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这一结果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
结合南通地区办案经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王丹律师通过收集XX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招标文件等证据,证明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同时,要熟悉法律规定,准确运用合法来源抗辩等条款。在面对类似案件时,企业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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