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一起劳动者被欠薪案件中,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不仅为公司,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新证据后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周英律师在重审中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周英律师通过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准确定性法律关系、主张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等工作,在前期不利情况下为客户争取到实际可执行的回款。
第二起村民起诉索要分红及差额案件中,原告A系该村村民,持有《股权证》,主张被告向其他村民发放劳龄股分红,但清退其劳龄股,户籍股也只按30%比例发放,要求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律师认为该分配方案系依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作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给付分红及补齐差额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份产生的待遇及利益分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周英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程序性抗辩点,为客户节省了应诉成本及潜在的败诉风险。
第三起被安置人不认可“承诺分房”协议案件中,A与B系夫妻,A服刑出狱后与B登记结婚。此前A与其姐妹签订《房产分割协议》,后该村被腾退,A作为被腾退人获得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提起诉讼,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提交了一份《协议书》。B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腾退档案中的《房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A取得安置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六名原告均非A腾退协议项下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该协议项下的安置利益;原告方提交的《协议书》,即便为A签署,因B作为被安置人不予认可,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履行不属于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安置房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周英律师通过证据审查、程序抗辩、利用拆迁档案等方式,为客户避免了重大财产损失。
第四起代理销售商诉生产企业返还被员工挪用的预付货款纠纷案件中,原告系被告某品牌的销售商,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开立内部账户并预存资金,原告预存合计10万元后,发现被告公司员工挪用账户内货款56,990.8元,被告曾书面承诺恢复账户余额但未履行。原告委托周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被挪用的预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某省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员工挪用资金且未恢复账户余额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暂计至某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74元,之后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周英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计算违约金,为客户争取到全额货款及违约金的胜诉判决。
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在民商刑等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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