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宁波市,20XX年,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被告找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萍律师,希望能争取到婚生子的抚养权、合理的抚养费及财产补偿,并保障子女的财产权益。王莉萍律师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1611357742,她在婚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是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着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等重要职务。
王莉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她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查子女抚养的现实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等方面。她多次与被告沟通,充分听取其核心诉求,结合离婚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保障被告及婚生子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在这个过程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审理进入调解程序后,王莉萍律师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多次协商。针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大额医疗费用承担、探视权行使方式、财产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赠与子女的具体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及房屋搬离、债务处理等关键问题,她据理力争,始终将被告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她与原告进行反复沟通磋商,明确各项约定的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她的沟通及时且高效,每次协商后都会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被告,让被告随时了解案件进展。
经过不懈努力,在20XX年X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莉萍律师代表被告与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被告的核心诉求均得到满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XX年X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婚生子住院产生的大额医疗费自费部分由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原告享有婚生子的探视权,双方约定每两周探视一次、每次一天;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0元,自20XX年X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至付清;原告将其名下一套房屋赠与婚生子,于婚生子年满18周岁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婚前购置的两台电视机归被告所有,原告同意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前自行拆取;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前搬离指定房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已处理完毕,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全额承担。
这次案件的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王莉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她以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为被告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得到了被告的高度认可。王莉萍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彰显了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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