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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不起诉人潘某是企业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因一起锅炉检修致多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潘某的工作职责、履职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初,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证据方面,当事人潘某一方最初没有能直接证明自己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案件的证据对潘某较为不利。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工作。他根据在案证据,形成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出存疑不起诉的观点。同时,针对事故责任划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岗位职责认定等核心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明确指出指控潘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未达起诉标准。检察机关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王永军律师全程参与审查程序,不断与主办检察官沟通。
在庭审中,王永军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认为虽然证据存在一些疑点,但不能排除潘某的责任。对此,王永军律师回应指出,违规送电与挡板开启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潘某并非当日值班领导,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负有监管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永军律师提出的存疑不起诉意见,依法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潘某不负刑事责任。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先详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再针对核心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明确证据未达起诉标准,最后通过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的方法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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