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订立遗嘱前后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首先,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不再存在此规则,各形式遗嘱效力平等。
若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各部分可分别有效。若内容冲突,比如先立遗嘱将房产给甲,后又立遗嘱给乙,应按最后所立遗嘱,将房产给乙。
不过,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有效。例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最后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可能被认定无效,需按此前符合条件的遗嘱执行。
二、订立遗嘱前后矛盾该如何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不再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均以最后所立遗嘱来认定。
比如,遗嘱人先自书遗嘱将房产给子女甲,后又立新的代书遗嘱将房产给子女乙,若无其他无效情形,应以第二份代书遗嘱为准。不过,判定遗嘱最终效力还要审查每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实质要件。若最后遗嘱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受欺诈胁迫等而无效,需往前核查有效遗嘱。
三、前后矛盾的遗嘱效力判定有啥法律依据
前后矛盾遗嘱效力判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形式多样,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若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法律上也可推定为撤回遗嘱。此外,遗嘱有效的前提是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若存在无效情形则不具法律效力。
当我们了解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要点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遗嘱设立后能否变更或撤回,其实遗嘱人可以通过立新遗嘱等方式变更、撤回原遗嘱。另外,若遗嘱涉及的财产在遗嘱设立后发生了转移等情况,该如何处理也十分关键。如果您在遗嘱的设立、效力认定、变更撤回以及财产处置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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