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日,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列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约289.7万元。此前纳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XX公司败诉。此次若纳公司胜诉,XX公司将面临近290万元的支付责任,且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资金流转。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接手了此案。
在案件审理中,关于纳公司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成立这一环节,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他指出纳公司主张其与施X等人存在“出资采购、分享利润”合作关系,但未提供任何书面合同等能直接证明债权金额、履行期限的有效证据。两级法院曾认定纳公司未能证明与XX公司的买卖关系,并提示其另寻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可纳公司在本案仍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冯从福律师明确强调代位权成立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到期,纳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第三人对XX公司的债权是否存续问题,冯从福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他提交了《结清证明》、收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箐食品公司撤诉裁定等一整套证据,完整呈现“债务发生—催收—清偿—确认结清”全过程。证明XX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箐食品公司支付全部欠款,箐食品公司也出具《结清证明》并在庭审中认可清偿事实。从而证明第三人对XX公司的债权已因清偿而消灭,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在应对纳公司“怠于行使”主张时,冯从福律师利用第三人已积极诉讼的事实进行有效反击。他指出箐食品公司已于2025年9月申请诉前保全、于2025年12月提起诉讼,说明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虽最终撤诉是因XX公司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并非第三人放弃权利,使原告的“怠于行使”主张不攻自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人代位权要素欠缺,无法成立,判决驳回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后续还可依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恢复公司正常资金流转。冯从福律师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获主流媒体认可,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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