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安,曾有这样一起令人关注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他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无情拒绝。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不仅拒赔还解除了合同。冯X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此时,冯X某委托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为其代理此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一审中,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坚称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宪合律师则敏锐地指出,保险公司根本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对冯X某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在这个年龄段属于常见病,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精彩辩护。虽然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但魏律师凭借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精准阐述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询问义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投保人而言,提醒他们在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但同时也明确保险人有询问义务,不能随意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警示其在业务操作中要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规范询问流程。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为类似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询问义务履行方面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对于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至关重要。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的他,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时,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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