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败诉案件回顾
刘双律师曾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罗先生诉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及工资等。刘双律师为罗先生进行了充分准备,收集了工资流水、电话录音等证据。仲裁时,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罗先生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应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驳回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经济补偿金,但在仲裁阶段该诉求未获支持,未达预期。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刘双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离职原因的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足。对于罗先生称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而离职,以及公司称因家庭问题在厂区发生纠纷后罗先生未再上班,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离职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应尽量提供相关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而在本案中,刘双律师未能充分收集到能有力证明离职原因的证据,导致仲裁阶段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获支持。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刘双律师在代理同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增加了离职原因证据收集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详细询问劳动者离职的具体情况,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书面通知等能证明离职原因的材料。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会指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如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录音等。同时,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能在法庭上被采信。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李先生同样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刘双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李先生的离职情况,指导李先生收集了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工作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李先生是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被迫离职。在仲裁和一审过程中,这些证据被法院采信,最终李先生顺利获得了经济补偿金等赔偿,避免了类似前案仲裁阶段败诉的情况发生。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累计独立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长期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还曾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担任特邀调解员,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暖心的公益服务表现,斩获多项行业荣誉。此次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流程的调整,体现了他不断总结经验、优化服务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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