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和张XX是夫妻,他们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王X3、次子王X1、长女王XX、次女王X4。王XX早早去世,张XX也在之后离世。张XX离世前,其名下房屋被拆迁,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款,这笔钱当时由王X3保管。
王X1觉得自己作为张XX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分割这笔拆迁款。于是,王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张XX名下房屋拆迁款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款项,还要分割腾退房屋周转费、户口外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并且让被告承担诉讼费。
王X3和王X2则辩称,拆迁款应当有一半是王X2的,其他的才是遗产,位于北京市XX区XXx单元x号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买,要求一并处理。他们还说拆迁补偿款中的很多钱在张XX生前已经进行了处置,比如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等。周X2、周X1、王X4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这个案子里,王X3、王X2一方委托了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光是涉及案件的各类票据就有住院发票、收费明细、门诊发票、装修发票、丧葬费票据、供暖费发票、购电发票、燃气发票、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费发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物业费发票、开锁服务验证登记表、家具家电收据及发票、契税付款凭证等,这些票据总金额达到了105081.42元。彭艳军律师还对张XX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向进行了详细梳理,该账户有多次入账和支出记录,比如向王X3、袁XX、王X4转账,还有用于买房、装修、日常消费等支出。
彭艳军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发现,根据《xxx文保区xxxx街保护修缮项目致居民一封信》,被腾退房屋系张XX的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补助,应属于张XX个人所有。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户是指被腾退人,故该笔款项应为张XX所有。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系针对人口进行的补助,故相应的费用应当由张XX与王X2共同所有。丧葬费系用于被继承人丧葬事宜的费用,并非遗产,应当抵扣张XX的丧葬支出。
基于这些事实,彭艳军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分出王X2的补助款后,剩余部分系张XX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王X1、王X3、王XX、王X4平均分割。因审理过程中王XX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周X2、周X1继承。对于王X3转移张XX银行账户款项的情况,王X3称系张XX生前对其的赠与,但未提交证据,彭艳军律师指出不应采信该说法。对于王X3与王X4称张XX给予王XXXX元、王XXXX元用以拉平补偿利益不均的说法,因未提供证据,也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张XX名下XX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X3、袁XX的共计XXX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均归王X3所有,王X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XXXX元、周XXXX元、周XXXX元、王XXXX元、王X234750元;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王X1希望能分割到更多的款项,但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做出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拆迁补偿款项性质的准确认定以及对张XX生前财产处置情况的合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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