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还有加班情况。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这案子难就难在,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它和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等情况,属于典型的混同用工,很难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而且,要证明劳动者和已注销主体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上都有争议。
班兆然律师接手后,第一步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接着,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然后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也论证了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结合南宁办案经验,在这类混同用工的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入职材料、工服、考勤记录等。在法律适用上,要熟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合理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对于用工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要提前做好研究和论证,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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