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涉案金额高达1.3亿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卷宗摆在面前,李海明律师开始了细致的研究。这起案件中,范某作为白银某医药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地及甘肃省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李海明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范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他开始仔细阅卷,对卷宗中的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精细梳理。他将进项和销项的相关证据分类整理,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以便清晰地呈现整个交易过程。他还对每一笔发票的金额、开票时间、受票方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为了更准确地分析进项和销项数额,李海明律师运用专业的财务知识,对发票数据进行深入计算。他对比了不同时间段的进项和销项比例,找出其中的异常点。通过与税务专家沟通,他进一步了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为辩护提供了更坚实的理论支持。
在庭审中,李海明律师围绕进项和销项数额展开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虽然范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在某些交易中,进项和销项的数额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他向法庭详细解释了这些交易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说明范某并非完全故意虚开。同时,他还强调了范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其只是执行公司的指令,并非主犯。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海明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范某减轻了量刑。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李海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除了这起刑事案,李海明律师在民商事领域也有诸多成功案例。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张某某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曾某于2019年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79万元,并主张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多次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偿还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后曾某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
李海明律师团队接手后,精准抓住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通过举证证明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他们还强调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在二审中成功论证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同时,他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适用标准,确保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与精确性。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曾某部分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的工地上班,被告张某受李某指派接送王某等五人上下班,下班途中被告张某和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给王某造成严重损伤。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伤残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次要责任。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委托李海明律师团队起诉至法院。
李海明律师团队重点整理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费用凭证,确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王某的合理诉求,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受雇于李某,在其工地干活,顺带接送王某上下班,在发生本次事故时,王某未系安全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辩称自己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且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观点,李海明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被告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本案以判决结案,判决保险B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991.21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36402.03元,被告黄某与A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王某鉴定费930元。庭审结束后,王某拿到了上述赔偿费用共计252323.24元。
李海明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十六年西北地区的司法实践积淀,在刑事辩护、民商事及行政争议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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