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无锡江阴市,20XX年,杨女士与范先生相识恋爱,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育一子。婚后,杨女士发现范先生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20XX年XX月,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范先生承认婚内出轨。20XX年X月,两人开始分居,孩子随杨女士生活。20XX年X月,杨女士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20XX年XX月,杨女士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拥有硕士学历,是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以及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们多次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进行研讨,全面梳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邹律师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经验,深知这些证据对于证明男方过错的重要性。他还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纠纷的相关条款,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在庭审准备阶段,邹律师团队多次模拟庭审场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演,确保在法庭上能够应对自如。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上与原告存在重大分歧。邹律师明确提出,根据《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原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多分。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料理家务付出了更多义务,主张其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关于子女抚养,邹律师坚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主张不改变孩子已随母亲长期生活的现状。邹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婚姻家事案件,曾获得中共江阴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员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等荣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对方归并款,结合债务分割及家务补偿后,原告实际给付对方298495元;被告支付原告家务补偿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杨女士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她表示:邹炳昂律师团队专业又负责,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及时与我沟通案件进展,为我制定了精准的诉讼方案,帮我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邹炳昂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热情,践行着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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