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告人苏X、周X均为“法XX”习练者。20XX年X月X日晚及X月XX日晚,苏X伙同周X在宜宾市翠屏区多处张贴“法XX”宣传海报,引发群众围观。公安机关在苏X租住处查获大量相关宣传品。公诉机关指控苏X情节特别严重,周X情节较轻,均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起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在案件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查获的证据,尤其是涉及电子数据的部分,他保持高度的专业敏感性。当发现侦查机关对苏X之子(未成年人)的证言取证程序存在问题时,贾超颖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他提出苏X之子系未成年人,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基于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所掌握的刑事案件办理技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鉴定意见,他提出鉴定意见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充分说明,指控苏X传播证据不充分,情节达不到“特别严重”。他的这些意见促使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有效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在庭审阶段,贾超颖律师充分发挥其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提出苏X未向学生和家人传播,未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社会危害性小,且苏X有坦白情节等罪轻情节。虽然这些辩护意见部分未获法院采纳,但在量刑时被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认定苏X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及移动介质予以没收。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和职业形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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