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后,因探视权受阻而需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应该提交诉状和双方有关探视权的约定或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据、双方及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如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行使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定的探望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三、探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变,并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享受探视权。对方没有明确理由阻止探视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为探视权比较特殊,法院通常会对抚养孩子一方教育,要求其提供探视的条件。通常来说,探视权不适用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