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虽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也可能让一些案件在程序推进中忽略了实体审查。当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再想翻案往往困难重重。就像李X的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均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也判决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似乎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但张烜墚律师的出现,打破了这看似不可逆转的局面。
张烜墚曾担任过5年检察官,这段经历让他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和证据审查有着深刻的认识。当他在一审判决后介入李X的案件时,多年检察官生涯养成的对证据的敏锐直觉,使他没有被认罪认罚的表象所迷惑。他详细查阅聊天记录和听取当事人辩解,敏锐地判断出本案实质上应为无罪案件,这一判断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接案后,张烜墚深知直接挑战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带来不利风险。他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这些经历培养了他严谨的思维和灵活的策略。于是,在上诉期最后一天,他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为二审争取到了审查机会。
随后,张烜墚开始深度阅卷。他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时,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审查证据的经验。在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时,他发现并指出了案件中的重大程序瑕疵,如关键聊天记录光盘无法打开、被告人仅有一次有罪供述等,并提交了补充证据,帮助二审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
为了扭转承办人“先入为主”的有罪认定,张烜墚进行了多维度沟通。他多次与二审法官、检察官沟通,不仅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和参考文献,还利用一切机会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工作人员交流。他在刑事领域执业十余年,对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有着丰富的经验,深知与司法人员沟通的重要性和技巧。
在构建核心辩护逻辑时,张烜墚充分发挥了自己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独到见解。他指出,李X索要钱财具有请求权基础,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属于自力救济,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应被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这一逻辑严谨的辩护观点,为案件的改判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二审庭审中,张烜墚据理力争,坚决反对检察机关“发回重审”的建议,指出案件事实已查清,发回重审只会拖延正义。他凭借多年的庭审经验和专业素养,在庭审中情理法交融,深深打动了庭审人员,为改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除了李X的案件,张烜墚还办理过许多其他刑事案件。在汤X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张烜墚团队在汤X被批捕后介入。他深知强奸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在当事人已被羁押的情况下,争取缓刑难度极大。但他凭借在检察院工作时积累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迅速制定了以“认罪认罚、争取谅解”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他带领团队及时会见汤X,全面评估案件情况;主动与被害人沟通,促成和解;精准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判处汤X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刑罚对其本人和家庭的影响。
在霍X、段X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张烜墚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曾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对罪名的定性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精准地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非量刑更重的故意伤害罪,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了关键基础。他还全面梳理从轻情节,制定差异化量刑建议,最终使二被告人均成功获得缓刑,避免了牢狱之灾。
张烜墚首创“捕前辩护”概念,他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深知批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分水岭。他带领靖霖天津所非常注重捕前辩护,力争将有问题的案件狙击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研发的《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八步法”》,为捕前辩护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他亲自办理的捕前辩护案件,只要介入及时,不批捕概率在80%左右。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张烜墚凭借自己丰富的工作经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主张通过深入细致的研判案件,制定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他在面对司法机关时,既能良性沟通,又敢于碰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担当,不仅拯救了一个个当事人,也为推动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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