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指出这是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
再次提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同样体现了李鉴春律师的这份坚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数额较大且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等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一步步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最后,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李鉴春律师依旧以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在一个个案件中,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默默坚守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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