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案号为民事判决书相关案号。原告是朱先生,被告是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朱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一套房屋,签约面积35.X1平方米,单价1X500元,总房价XX124X元。协议签订当日,朱先生支付定金50000元,之后又陆续支付房款,累计支付购房首付款33XXXX元。随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然而,到了20XX年X月份,房屋完成实测,建筑面积变为43.X1平方米,朱先生需补交房款14X000.24元,优惠后也需实缴11X400.1X2元。朱先生作为普通工薪阶层,根本无力承担这笔额外的高额房款。
朱先生向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反映情况,经协调,房地产公司虽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但之后却迟迟未兑现。朱先生多次催促无果,陷入了既拿不到退款,又无力补交房款的困境,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朱先生在陷入困境后找到了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李斌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律师函、转账凭证、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资料,卷宗内容丰富,李斌律师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
在与朱先生沟通的过程中,李斌律师前后与朱先生会见了5次,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之后,李斌律师撰写并提交了《代理意见》等文书,为朱先生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斌律师发现,房地产公司虽称朱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存在违约,但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而朱先生因房屋实测面积远超合同约定,无力支付新增房款,且双方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斌律师抓住这一关键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以及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提出案涉合同应当解除的代理意见。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斌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其中在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占比约60%,有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关于合同应当解除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现双方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且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差距较大,朱先生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新增房款,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案涉合同应当解除。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朱先生与被告西宁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3XXX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先生最初担心拿不回已支付的33万余元购房首付款,在李斌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解除合同并拿回了首付款,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斌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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