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裴斌律师
裴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7年主任
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隔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是不可以分割的。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债务必须由个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除非能拿出证明某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然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该项债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7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5****0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1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3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6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0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6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6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最高院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有哪些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时起确定。同样,债务人以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进行交易的能力,最高额抵押权也应从破产案件被人民受理时起确定。
(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确定。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三)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③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这里涉及对最高(限)额含义的理解问题。对最高额的含义通常有两种理解,即最高发生额或最高余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将最高额明确规定为“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是很有必要的。对最高余额,仍然有两种理解,即最高本金余额和最高本息合计余额。依照《担保法》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一范围似乎没有确定的可能,理由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一个变数,只有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以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才能确定,而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对一个尚未发生,且不确定是否发生,发生金额是多少进行确定,从逻辑上讲是说不过去的,结果也仍然是不确定的。《〈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清偿程序:“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程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从这一规定上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也应是属于优先拨付的范围。只有当主债权得以清偿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才得以最终实现。对抵押权实现的费用,笔者以为不应列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虽然通常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高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限额,但由于《〈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一物多权,余额提存的规定,仍然会对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列入抵押担保范围构成威胁,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列入优先拨付的范围,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最高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依据是:《婚姻法》,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关于抚养权会怎么判的,就是她们的法律依据还有考虑因素是什么,孩子已经是成年了的。
[律师回复] 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
  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决定。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2023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2019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最高院审理名誉权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审理名誉权解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法规主要对有关名誉权诉讼案件的处理以及量刑判决情况进行合法的到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标准和意见对侵犯名誉权案件进行审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高法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直以来广为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 正义的精神。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