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桐乡XX某运输有限公司来说,与中XX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原本是一次合作共赢的机会。2021年12月,运输公司向中铁XX在广西玉林的某项目出租汽车吊、随车吊等设备,本以为能顺利拿到报酬,可现实却给他们泼了一盆冷水。
经双方结算,总报酬为474,490元,然而被告仅支付37万元,尚欠104,490元。运输公司多次催讨,对方却始终无动于衷。这可急坏了运输公司,这么一大笔欠款要不回来,公司的资金流转都成了问题,未来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就在运输公司陷入困境之时,这个案子交给了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深耕于民商领域,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这个案子的棘手之处。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末次结算确认单》等。而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运输公司极为不利。合同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最高不超过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即约4,744.90元),这一标准远低于市场融资成本。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俞国锋律师迅速制定了务实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起诉前他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资产。这一举措就像是给运输公司吃了一颗定心丸,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保全费还由被告承担。
接着,俞国锋律师主攻欠款本金。由于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确保法院全额支持了104,490元本金。
在违约金方面,俞国锋律师尝试主张按LPR计算,可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且运输公司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这一主张未获法院支持。但他并没有放弃,成功争取到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即使较低),且起算时间按运输公司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
最后,在保全费问题上,俞国锋律师据理力争,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大大降低了运输公司的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输公司租金10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4,744.9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1,194.9元及保全费1,045元均由被告负担。虽然违约金因合同条款限制较低,但运输公司成功收回了全部欠款本金,且诉前保全确保了款项的可执行性,维权成本也由被告承担。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巧妙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让更多的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放心地将案件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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