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胡X与被告曹X是朋友。2023年12月,曹X因资金周转向胡X借款20万元,胡X通过案外人杨某的银行卡将钱转给曹X。转账后,曹X在微信回复“收到”“谢了”,并承诺年底还款。但到期后曹X未还款,胡X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薛立新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曹X强力抗辩,否认向胡X借款,称这20万元是向胡X父亲借的,款项来自杨某账户,实际由胡X父亲控制,且其父亲已把20万元还给胡X父亲,债务已结清,要求法院驳回胡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初,胡X掌握的证据只有通过杨某账户转账给曹X的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但缺乏能直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关键证据。
薛立新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一是锁定借贷合意,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涵盖借款前协商、转账后确认、到期前催款的全过程,证明曹X自始至终都是与胡X沟通,并明确向胡X承诺还款。二是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申请杨某出庭作证,证实该银行卡自开户以来一直由胡X支配使用,U盾、密码、交易均由胡X操作,与胡X父亲无关。三是否定“已还给父亲”,指出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仅为影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两位第三人均拒不到庭说明情况,证据效力依法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曹X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是向胡X借款;对杨某的证人证言也表示怀疑。薛立新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借贷过程,曹X明确与胡X沟通并承诺还款,足以证明借贷合意;杨某出庭作证,其证言真实可信,能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是胡X。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意见,认定胡X是本案真实出借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曹X抗辩出借人是父亲、已还款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判决曹X归还胡X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曹X承担。
薛立新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遵循了三个关键的方法论:优先锁定借贷合意,通过完整的沟通记录证明双方的借款约定;优先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实际出借主体;优先审查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证据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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