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张某及其家属陷入困境,面临可能的刑事处罚。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通过这些工作,李律师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明确指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随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同样践行着这一理念。2022年,万X因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获利,被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之后,李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依旧用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偷越国境,2024年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着专业、有效的辩护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持续践行着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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