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孙先生在浙江金华工作时不幸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却在湖南长沙,这就形成了典型的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分离的跨省用工结构。孙先生面临着工伤赔偿的难题,他委托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为其维权。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主要在江苏,律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执业四年来,他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孙先生提出了多项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请求总额合计约21.76万元。然而,这种跨省用工的情况给维权带来了诸多障碍。企业远在外省,沟通成本高,管辖争议复杂,执行难度也很大。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没有盲目追求理论上的满额赔付。他冷静分析了案件的整体形势,考虑到异地执行的实际困难、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可能的转移资产风险,认为将案件尽快落地、尽速到账才更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步青律师采取了灵活务实的调解策略。他一方面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若进入裁决程序,企业将面临全额赔付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主动向对方释放愿意调解、可接受合理折让的信号,以换取企业快速付款的承诺。经过多轮艰苦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陈步青律师在协议中精心设置了分期付款和违约金条款。总金额9.5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30,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30,0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35,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若被申请人任一期未按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金额加付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既照顾了企业的现金流需求,又为申请人构筑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用工关系已解除,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履行完毕,今后一切事由互不追究。陈步青律师以其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成功帮助孙先生将22万元的诉求落地为9.5万元的可执行赔偿,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