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A和被告B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为匮乏,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以及非法经营数额等基本情况,关键证据缺失,如从轻处罚的情节证据。
孟翔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稳定供述、如实交代案情,这固定了当事人坦白的证据。同时,协助当事人向被害单位进行大额赔偿并取得正式谅解书,这成为从轻处罚的核心证据。在庭审中,这份谅解书证明了当事人积极补救的态度。公诉机关可能质疑谅解书的真实性或关联性,但孟律师可以通过提供赔偿转账记录、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的相关流程证明等回应,强调谅解书的合法有效性。此外,孟律师严格对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论证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自首/坦白认定、主从犯地位、悔罪表现、社区影响等关键问题,形成专业的辩护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对方可能提出计算方式有误等理由,孟律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回应。
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综合考量自首、坦白、全额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对被告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B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未被实际收监执行。
孟翔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固定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如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助赔偿取得谅解书;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照案件情况,论证各项关键问题以形成完整辩护意见;三是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用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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