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起棘手的案件。该公司持有一张金额为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却遭拒付,于是向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
阎乔律师所在的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在业内颇具声誉。阎乔律师本人更是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在人身侵权、劳动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同时拥有金融领域的CFA证书、SAC分析证书、SAC基金证书以及日语国际一级证书。
接受委托后,阎乔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在法庭上,他专业的论证和出色的表现,让法官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晰的判断。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客户对阎乔律师的表现赞不绝口,评价说:阎乔律师专业能力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逻辑清晰,依据法律条文据理力争,让我们对案件结果充满信心,最终的胜诉也证明了他的实力。经此一役,阎乔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为被告公司成功化解了危机,也再次展现了其在票据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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