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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开启了张丽律师首次独立办案之旅。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接案第2天,张丽律师开始收集资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还搜索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打了5个电话,向所里资深律师请教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点。
立案后第3天,张丽律师代被告提交书面意见。在意见中详细阐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强调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引用之前收集的多地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说服力。
庭审当天,张丽律师沉着应对。针对原告的主张,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指出其证据的不足和漏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结案后,张丽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引用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是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的有效方法。”之后办理其他民商事案件时,张丽律师都会先收集类似案例,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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