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原告通过平台认购了某定向融资计划产品130万元,约定年化收益10%,到期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产品到期后,发行人未履行兑付义务,原告跨省委托吴磊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担保公司、承销机构、挂牌机构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担保承诺函、银行转账记录、付息凭证、风险揭示书等,但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强化。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如何清晰认定借贷关系以及担保的效力。
吴磊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他深入分析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原告与发行人之间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关系。同时,对担保承诺函进行细致研究,以证明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他还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和付息凭证,证明原告已依约支付130万元以及发行人此前的付息情况。
在庭审中,多名被告未到庭,仅部分机构抗辩与己无关、不承担责任。吴磊律师重点论述:一是原告与发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已依约支付款项,被告到期未兑付构成根本违约;二是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担保函意思表示真实,应对本金及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是承销、挂牌、管理机构无合同责任及过错,不承担责任;四是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缺席审理,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担保合法有效,判令发行人立即支付本金130万元、期内利息6.5万元、逾期利息507801.64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担保人对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吴磊律师采用的方法论是:首先,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明确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其次,针对关键争议点,深入挖掘证据的证明力,强化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根据证据进行严谨的法律论证,回应对方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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