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原告是无业的林X,被告是个体经营者王X,两人经共同朋友介绍认识。2021年11月20日,王X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林X借了250000元,承诺借期2个月,月利息2500元。林X付款时,应王X要求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X245000元,王X当天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王X找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钱,还换了《借条》。2025年6月24日,王X就这笔借款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按1分算(每月2500元),还确认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利息共97500元。可王X还是不还钱,林X多次催讨都没用。林X心里那叫一个着急,每天都在担心这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晚上觉都睡不好。
后来,林X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X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彭佩荣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这些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他办了很多,涵盖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细分场景,累计涉案标的额超3亿元。
彭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先是指导林X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像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王X重新出具的《借条》,还有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把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都清晰地展示出来了。
庭审的时候,王X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跟法庭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林X和王X,不管王X借款后怎么用、钱流向哪儿,都不影响他作为借款人要承担的还款责任。这一法律观点说得很精准,一下子就把王X想转嫁责任的抗辩给驳回了。
在利息计算方面,彭律师注意到王X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里,明确确认了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是97500元。彭律师就跟法庭说,王X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重新确认了,就得受这个确认行为的约束。
另外,对于“砍头息”问题,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林X实际转账金额是245000元。这体现了彭律师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也避免了因为隐瞒事实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里扣除,林X实际转账245000元,所以认定借款本金是24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没超过法定上限,法院支持。王X“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没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王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3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林X其他诉讼请求。林X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打官司就是要把证据整理好,把法律规定弄清楚,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就是彭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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