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有风险吗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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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风险。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4、超过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的风险。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打官司有风险吗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有风险。

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整,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自动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增加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超过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被法院认定,继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须经该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认证,否则证据无效。提供证人证言的,该证人最好能亲自出庭。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法院审核无异的复制品或复制件,否则证据提供方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7、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上诉,未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或确有困难,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又未足额交纳的,会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8、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或因客观原因法院调查不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9、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风险。

10、开庭时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会导致审理的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判决生效后,被能顺利执行的风险,以致预交的诉讼费不能退还的风险。

12、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起诉前,应初步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一贫如洗,即便胜诉后,损了夫人又折兵,赢了官司输了钱,另起诉前后如果对方有防备,应积极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保全应确保对方有相当的财产,否则不但保全没有效果,而且连保全费都不能退还。

13、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对方不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超过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将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非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由审判庭移交执行庭执行。

14、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就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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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是一家公司隐名股东,3年前,大伯的同学在北京开办公司,让大伯投资成为股东,但当时大伯不在北京,想拒绝这个请求,可能因为大伯同学急需资金,许诺只要投资就让大伯成为隐名股东,大伯问隐名股东也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吗?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多的。这种风险的来源主要在于当初选择的显名股东不靠谱,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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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哪些风险
1、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3、诉讼请求不当。该风险书提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4、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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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风险承担是否有效,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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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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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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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小心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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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风险承担,风险分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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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的风险承担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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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有一个朋友需要你来当这个贷款的担保人,那么你就需要慎重的考虑这个朋友是不是值得你的信赖当然,贷款担保人也并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做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人代款的风险大吗,担保人会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为银行贷款担保、扣押,您朋友的房子还不能动呢(除非是在您们担保的同时,说明银行还是比较认可您们三位的保证能力。”。通过银行接受您和您的两位朋友作为保证人的情形看,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银行还要给他们找个更小的临时住所这 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从您们三位保证人那里执行走相应款项(本息合计),如果真符合这一条:银行申请执行保证人,但不得拍卖:“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估计连带责任是跑不了的了,而且您是三人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联保,他的房产也作了抵押,即三人分别承担其中部分金额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您可以看一下当初的保证合同),就很有可能向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先执行哪个,那么 首先要追索债务人的资产;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代偿能力很强,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债务再向保证人追索。如果银行觉得你们几个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 其次,您只需承担您担保那部分金额的保证责任,看你们三人的担保是分保还是联保、变卖或者抵债,人民可以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还是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担保。如果是分保、有价证券等等)。关键是在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有可能先执行您哦,如果动,但看您讲的情形好像不是这样),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银行也会嫌麻烦而不申请执行他的房产。最终结果很可能是,而您们三位再通过诉讼向被保证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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