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原告XX(XX经营部)与被告XX(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签订《砂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粗砂、细砂、碎石等,明确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时、足额供应了全部货物。经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原告累计供货总金额一百余万元,这其中包含原告及其经营者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被告付清了另一经营部的全部货款,但就本案案涉货款,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拖欠二十六万余元。
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二十六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抗辩结算单未盖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未开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委托吴震律师后,吴震律师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前后查阅卷宗约200页,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准备了《代理词》《证据清单》等3份文书。
在与承办法官沟通方面,吴震律师电话沟通了5次,并当面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
突出关键策略点
吴震律师发现,合同中指定了结算人员,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无故否认。于是在庭审中主张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律师指出被告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不能以未开票为由长期拒付货款。另外,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予调高。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吴震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其中建筑工程领域案件占比约4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0余件。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关于结算单效力、付款条件成就以及违约金调整的代理意见。认定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最初担心货款难以追回,违约金也会很低,而实际判决不仅全额支持了货款本金,还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这个结果远超原告预期。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吴震律师精准抓住了法律逻辑核心,突破了被告的各项抗辩,为建材供应商向大型建筑企业追收欠款树立了有利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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