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纪瑞华律师一直坚守着这样的信念。在XX供应链公司与乙矿业公司的买卖合同质量争议及货款结算纠纷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原告XX供应链公司按约向乙矿业公司供应铁精粉,首批货物结算后乙公司尚欠部分货款,第二批货物经最终用户检测认为存在质量异常,乙公司据此拒付货款并扣款处罚。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该批货物价款,支持部分货款及逾期损失,双方均不服上诉。纪瑞华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乙公司指定收货人未保留样品擅自处置货物,导致XX公司复检与司法鉴定权无法实现。于是,他收集XX公司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以此为证据,主张按其送检结果计价。在二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法院最终认定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货物质量按XX公司送检结果认定,XX公司不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例中,纪瑞华律师再次凭借这一理念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某建设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保证金退还等产生争议。劳务分包公司申请仲裁主张欠付工程款、保证金及保修金,建设公司提出反请求。纪瑞华律师代理建设公司,在庭审中,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质证,结合转账凭证、承诺书等证据,对争议事实逐一认定。劳务分包公司申请对项目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纪瑞华律师则依据鉴定意见,指出应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及司法鉴定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向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退还保证金,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向某建设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界定。
纪瑞华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证据为指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证据是胜诉的基石”这一准则,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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