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指控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且有被害人报案。这对赵X十分不利,证据上显示其银行卡有涉诈资金流转,似乎坐实了犯罪嫌疑。李威律师则从证据不足切入,精准论证赵X无主观明知、无非法获利且系自首初犯。他指出赵X与上游无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达不到明知程度,且无非法获利,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主动自首且是初犯,悔罪态度好。庭审中,对于侦查机关认为赵X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证据,李律师进行了细致质证,指出证据无法确凿证明赵X的主观故意。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齐X等人利用查号、抢号程序在相关平台抢注车牌号获利,齐X将程序出售获利,陈X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抓。侦查机关掌握了他们获利的证据以及程序的使用情况,对被告不利。李威律师从法院阶段介入,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未实质侵入系统。在法庭上,他举例说明即便没有软件,雇佣人也能操作,并制作视频让法官了解软件未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小。此前检察院给出三年六个月实刑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齐X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陈X因邻里纠纷剪断被害人车辆刹车软管,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该罪起步刑三年以上,且陈X有前科,这让缓刑难度大增。李威律师先促成陈X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又为陈X争取认定自首。在法院阶段,律师指出案件因邻里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社会危险性小且无严重后果,虽有前科但非累犯。庭审中,针对侦查机关强调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严重性,李律师强调案件特殊情况和从轻情节。最终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从看守所释放。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紧扣证据不足,论证当事人主观故意不成立或犯罪事实不清;二是挖掘案件特殊情况,如程序未实质侵入系统、案件因邻里矛盾引发等,降低社会危害性;三是积极促成赔偿谅解、认定自首等从轻情节,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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