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分割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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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财产分割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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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财产分割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共同财产分割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方法

1、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

2、平均分割原则。在我国,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姻过错也应该与夫妻财产的分割相联系。在离婚案件中,追究当事人的过错,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通过多分或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

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先需要离婚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的需要都法院进行起诉解决。对于起诉的法院是有着管辖的地区的要求的,一般是规定必须在被告当地所在地地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户口所在地不经常居住的,可以选择其最常所在的地区法院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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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会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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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共同财产分割管辖确认,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是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具体如下: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而形成之诉,是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形成判决,而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效力就是形成力,在观念上这种判决并没有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内容,不过,诸如户籍登记等广义的执行则另当别论,换言之,形成判决不具有“仅限于民事执行法讲义意义上”的强制执行之内容。
  对于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均认可财产共有关系,当事人直接诉请分割并返还财产,则符合给付之诉的特征,而且其中的形成之诉被给付之诉包含,形成之诉仅仅只是前提。但如果当事人的对于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所有权区分不明,则需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财产所属进行确认,而这一过程则形成了所有权的变更,符合形成之诉,给付之诉被形成之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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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妻子感情不好,双方打算和平离婚了,所以朋友想知道离婚后分割财产管辖地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把握当事人的“诉因”,是准确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确立了民事诉讼的管辖。江必新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指南》(下简称“《指南》”)第69页指出: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
一,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
三,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进行审理和执行。这些似乎与“诉因”无必然联系。但只要对照法条,我们就会发现,“诉因”直接对应着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显然,“诉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等非财产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肖建国:《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制度的重构》)。因此,探寻本案的“诉因”,对解决本案的管辖至关重要。
  就本案诉争的财产根源而言,它始于A、B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辛勤创造。A、B共有上述财产的规范基础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当A、B离婚或离婚后就此财产发生纠纷时,A的“诉因”即离不开此,其当归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景汉朝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民事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析”部分指出,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的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至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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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
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是最容易产生财产方面的纠纷,而此时的解决最好通过司法途径。首先要确定离婚财产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这样才能提交起诉书,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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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想问一下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权应该要怎么确定?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需要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婚后财产纠纷起诉依据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姐夫是香港人,现在要和我姐姐离婚了,通过诉讼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把握当事人的“诉因”,是准确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确立了民事诉讼的管辖。江必新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指南》(下简称“《指南》”)第69页指出: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
一,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
三,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进行审理和执行。这些似乎与“诉因”无必然联系。但只要对照法条,我们就会发现,“诉因”直接对应着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显然,“诉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等非财产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肖建国:《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制度的重构》)。因此,探寻本案的“诉因”,对解决本案的管辖至关重要。
  就本案诉争的财产根源而言,它始于A、B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辛勤创造。A、B共有上述财产的规范基础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当A、B离婚或离婚后就此财产发生纠纷时,A的“诉因”即离不开此,其当归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景汉朝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民事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析”部分指出,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的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至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二、明了《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是准确定位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将《离婚协议书》定义为合同法上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A提起的诉请是:请求法院判令B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所负的协助过户义务。依此,本案是不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呢?李浩教授认为,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因此,本案一旦有适用专属管辖的余地,其他法院则无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指南》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进行释义时指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或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及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买卖、互易、侵权损害等行为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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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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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因和她老公夫妻关系不和,已分居三年,之前因顾虑孩子还在上高中就没离婚,现在孩子已上大学,决定离婚,准备分割财产,请问一下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管辖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离婚 可是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问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的管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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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吗?
重婚罪一般是根据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重婚罪的案件管辖是重婚案件发生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产生重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重婚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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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是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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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离婚财产分割管辖范围是什么,我闺蜜和她前夫正在协商离婚,但是不知道财产应该怎么样分割才公平。
[律师回复]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我跟我的丈夫结婚后在外地开了一家公司但是最近我发现他跟一个女同事搞暧昧出轨了我想离婚,但是我要分公司的一半资产,请问下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管辖法院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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