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一场因洗车费纠纷引发的悲剧,让被害人杜XX的亲属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与迷茫之中。杜XX在与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时,因对方呕吐产生洗车费纠纷,进而发生口角、厮打,导致杜XX受伤。此后,杜XX多次住院治疗,却在次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杜XX的离世,让他的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然而,他们面临的困境远不止于此。公诉机关仅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这与他们认为的二被告人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相差甚远。同时,他们诉请的102万余元经济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就在这个艰难的时刻,这个案子交给了甘肃天水梁小龙律师。梁小龙律师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他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同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及疑难复杂案件。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24件,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
梁小龙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是一场硬仗。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他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庭审中,梁小龙律师成为了被害人亲属的坚强后盾。他重点提出代理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他结合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力主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他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他还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梁小龙律师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他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某挑起事端、作用较大,缑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
梁小龙律师的成功,不仅仅是为被害人亲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和公正的刑事追责,更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他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以诚信为本、以专业为基,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践行着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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