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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原告董X之夫夏XX作为某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受上级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在经单位同意前往宾馆进行网球训练时,夏XX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结果让董X陷入困境,原本就痛失亲人,如今连工伤赔偿的希望也变得渺茫,整个家庭笼罩在阴霾之中。
沈怡君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夏XX的工作安排、比赛通知、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人社局作出决定的依据等。在仔细梳理这些材料的过程中,沈怡君律师发现了关键突破口。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夏XX是因单位总公司组织体育比赛,受单位指派进行网球训练,并且是经单位同意前往训练场地,应视为受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然而,人社局在作出决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关键因素,存在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怡君律师提出的观点合理合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一结果为董X一家争取到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机会,让这个陷入困境的家庭看到了希望。沈怡君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就是这样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各种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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