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XX和孟XX、孟XX是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XX、孙XX夫妇有养子女孟XX、孟XX,孟XX在2006年去世,孟XX是孟XX的儿子。
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过之前的析产诉讼和家庭协议,孟XX和母亲孙XX得到东院房屋拆迁权益,有了两套安置房,一套一居室和一套涉案的两居室。2017年x月x日,孙XX、孟XX、孟XX、孟XX一起签了家庭《协议》,对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儿做了安排,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孟XX,孟XX给孟XX、孟XX20万元,母亲由孟XX赡养。协议签了后,孟XX给了20万元,还把母亲接到家里赡养,一直到2020年母亲去世。
后来,孟XX起诉要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自己。一审法院判孟XX赢了,可孟XX、孟XX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说2017年的《协议》有问题,不是分家析产协议,是赠与合同,还说孙XX没赠与的意思;又说孟XX没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要撤销赠与;还说协议里补写的条款无效。
李同红律师作为孟XX的代理人,在二审里围绕几个核心要点发表了代理意见。首先,《协议》是分家析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涉及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好多事儿,各条款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是对家庭财产分配、补偿和父母赡养的整体安排,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
其次,《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是孙XX、孟XX、孟XX、孟XX四个人一起签的,是大家真实的意思,内容也没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了后,孟XX给了20万元补偿款,也尽了赡养义务,大家都认可协议内容已经实际履行了,孙XX活着的时候也没说啥。
再次,孟XX尽到了赡养义务。孟XX把母亲接到家里养了好多年,还一个人办了母亲的丧葬事儿。孟XX、孟XX好多年都没去看过老人,他们说孟XX没尽赡养义务根本没事实依据,也没证据证明老人坠楼和孟XX有关。
最后,协议补写条款不影响协议性质。就算《协议》第七条后两行是补写的,也不影响协议作为分家协议的性质,而且补写内容也履行了,孟XX、孟XX也没提过意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是孙XX和孟XX。2017年的《协议》是分家协议,内容没违反法律法规,是大家真实意思,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孟XX没尽赡养义务。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孟XX、孟XX一起负担。
一开始,孟XX担心二审会败诉,房子权益保不住。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孟XX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性特征,用证据证明协议的性质和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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