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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器材租赁行业,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根据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中,公司注销逃债、租金计算争议、事实租赁关系认定等问题较为常见。《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这个案例中,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逃债路径。
常见的风险和错误做法包括,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严谨,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清晰;在遇到租金拖欠等问题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不足等。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情形,其做法是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在本案中,面对某央企集团的上诉,朱俊健律师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精准驳斥了“已结算”“租金证据不足”等抗辩,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建筑器材租赁活动中,企业要重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个环节,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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