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败诉案件详情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因共有物分割产生纠纷。王XX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洱源县的自建房一栋,要求享有其中66.41%的份额,并由被告折价补偿;同时,还要求分割其购买的价值39440元的家具的二分之一,并由被告折价补偿。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王XX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在案件准备过程中,程再萍律师收集了建房资金投入、宅基地审批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一审二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双方及第三人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购买的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但因原、被告双方现未解除婚姻关系,未丧失共有基础,且原告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驳回了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王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款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购买家具家电支出无证据证实,对其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程再萍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在应对上诉人关于共有基础丧失的主张时较为被动。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上诉人强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仅是时间问题,而己方在准备过程中未对婚姻关系状态进行及时有效的核查和应对,导致在法庭辩论中未能充分有力地反驳上诉人这一观点。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程再萍律师在代理类似涉及共有物分割且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案件时,增加了婚姻关系状态核查步骤。在案件受理初期,就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的最新情况,包括是否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进展等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及时获取相关法律文书,以便在法庭上能够准确应对关于共有基础是否丧失的争议。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一起类似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程再萍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在案件准备阶段,及时核查了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状态,得知原告正在提起离婚诉讼且已进入二审阶段。程再萍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在庭审中针对原告以离婚即将生效为由主张共有基础丧失的观点,结合最新的婚姻关系状态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程再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共有物的诉讼请求,避免了类似败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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