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会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影响。因为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依据的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现在孩子在哪一方,那一方就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就不用法院了,双方比比看谁更“强大”能抢回孩子就行了,这显然是不行的。但是有时候想得到孩子的父/母还是会潜意识地把孩子保留在自己身边,那样就觉得在争取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就有底气了。
实际上又是怎样的呢?俗话说“存在即是合理的”,在这一问题上,如果从深层次分析,如果一方不是在离婚诉讼的那几天将孩子藏起来,而是“早有准备”,在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前就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甚至不让对方知道下落,那么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就又影响了。这种提前藏匿与开庭前后的藏匿是有区别的,因为提前“藏匿”就形成了近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改由另一方抚养就破坏了孩子生活的稳定性,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藏匿”的一方在获得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样操作的优势是有限的,总的原则还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有在双方的其他条件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这其中的作用才有可能发挥出来。
离婚前藏匿孩子,不让另一方见孩子肯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对方完全可以根据这一点在离婚的时候为自己争夺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原因,身心尚不成熟,需要自己的父母亲自抚养、教育,法律亦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亦应考虑直接抚养优先原则。因此,父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利于实现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法院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决问题上会最大程度上考虑到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藏匿孩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争夺抚养权的原则。藏匿孩子的行为也不利于法官对于抚养权做出判决。对于抚养权来说,法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子女的意愿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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