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展开的一场精彩辩护。李鉴春律师于2009年开始执业,曾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
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迅速展开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工作。他首先明确行为动机,界定情节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指出熊X偷越国境是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诈骗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
接着,李鉴春律师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重点归纳出熊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涉案时间为2018年,行为已过多年,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等情节,以此论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最后,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李鉴春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以及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具备不起诉的实质条件。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李鉴春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述事实、情节、法律与政策依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的不起诉辩护体系发挥了关键作用,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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